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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正当使用,获得胜诉,四川知识产权专家为你支招!

来源:四川省商标协会 发布时间:2022-01-13 点击率:5【字体:    

四川餐馆还能用“青花椒”做招牌!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二审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宣判词中提到,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极大降低了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成都餐馆“青花椒”系正当使用,客观描述调味料并非商标性使用。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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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案被告商家一审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商家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审判长,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商标协会、省律师协会,以及青花椒行业协会等人员旁

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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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起诉侵权

原告提出5万元赔偿请求

被告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后改名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经营者邹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自己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

“最开始接到传票时,我们还以为这是新型诈骗。”邹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说,当时他们觉得奇怪,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法官告知他们确有其事,两人这才确信自己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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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店招

“我们觉得很懵,不知道怎么回事。”杨女士说,在她看来,“青花椒”就是一味调料,而自家招牌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

杨女士说,从确认传票为真开始,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睡好觉,想不明白为什么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会惹上官司。目前,杨女士店招上的“青”字已被遮挡,变成了“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一审判决

被告停止使用“青花椒”标识

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法院认定,第12046607 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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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邹先生败诉。法院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近期所出现的“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等商标维权事件,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很多餐饮的小微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运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就如“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一案中,一审被告五阿婆火锅店自身在2021年3月就提出了“邹鱼匠”商标注册申请,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商标注册保护意识,但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方面还需要更多的思考。所以,协会也将进一步针对此类型的情况,开展为小微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有效应用。

针对本案,建议餐饮服务及相关企业:

1.针对自身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性标志,及时排查侵权风险,评估确权机会,及时申请确权获得法律保护,强化商标意识。

2.在遇到商标纠纷时沉着应对,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专家团队的指导和协助。

相关咨询专家:

李洁,四川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事务所副所长,四川省工商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专家。联系电话:19980743290

杨明,四川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品牌建设领军人物,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超凡知识产权商标事业部总经理 高级合伙人。联系电话:1510843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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